《政治》文創投資太草率,監院糾正文化部
- 2014-06-13 07:57
-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
根據文化創意發展法第9條,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之資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至於投資的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的辦法,則授權由文化部會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訂定。
監委馬以工、馬秀如在調查報告中指出,99年3月,當時的文建會副主委李仁芳依據該條規定拜會國發基金,建議參照經濟部「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方式,匡列100億元,協助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國發基金管理會在5月照案通過並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
監委指出,99年國內中小企業家數高達124萬餘家,就業人數819萬餘人,加強投資文創方案投資標的文創產業僅5萬餘家,規模與全體中小企業不可相比,竟與「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匡列相同的投資額度,且未確定經濟部實施方案的辦理方式是否妥適即貿然採用,又未就文創產業特性規畫適性的投資模式,逕行沿用中小企業模式辦理,規畫作業草率。
此外,國發基金先將匡列資金交由文化部代為執行,卻容忍該部將過半資金再交由專業管理公司辦理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而該委外管理的投資評估審議嚴謹度卻又遜於文化部自行辦理的案件,文化部和國發基金顯然未善盡監督責任。
至於文化部接受國發基金委託,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委託經營同時又要求專業管理公司應出資共同參與投資,既有利益衝突,又無法客觀。所投資對象也多屬已發展成熟不乏資金來源企業,且過於集中娛樂影音事業。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通過糾正國發會、文化部,要求國發基金應將資金挹注於真正需要扶植的新創、微型文創企業,並要求相關單位應確實為投資案把關,投資審議會也應積極發揮功能。(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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