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6歲女簽性奴契約 生2子 禁劈腿 40歲惡男以裸照要脅 竟輕判3月

6歲女簽性奴契約 生2子 禁劈腿

40歲惡男以裸照要脅 竟輕判3月

  蘋果日報
 
 
【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一名男子欲逼前女友復合,竟以握有裸照要脅,逼女友簽下性奴契約,除履行夫妻義務,還要求不可劈腿,甚至要幫他生兩個小孩,若不履約得賠五百萬元,女子擔心裸照外流無奈簽下,去年兩人吵架後,楊男故伎重施再次逼簽性奴契約,還提高違約金為兩千萬元,賴女再也無法忍受而報警,宜蘭地院昨依強制罪將男子判刑三個月。
判決書指出,男子楊朝凱(四十歲)三年前透過網路遊戲認識當時僅十六歲的賴女,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十個月後賴女要分手,楊男約賴女至汽車旅館談判,聲稱握有賴女熟睡時裸照,進而脅迫賴女簽下離譜的性奴契約。 

若違約須賠2千萬

判決書指出,楊嫌除要賴女不得與他人有情感或肉體上曖昧,還須依楊男需求滿足他,並無條件配合履行夫妻義務及同居,合約期間還要替楊生兩個小孩,生完小孩後三年,合約才算完成,違約須賠償五百萬元。賴女憂裸照外流,只好簽下性奴契約。
去年三月兩人吵架後,楊男又拿出另紙「性奴契約」逼賴女簽下,內容要求不得分手,也不能與人曖昧、劈腿或通姦,否則得負法律責任,並增加期滿後女方主動放棄金錢、精神損失及小孩監護權,還要求「善盡愛家人、愛對方義務」等,而且賠償金提高為兩千萬元。賴女為求脫身只好簽約,事後賴女由家人陪同報案告楊男性侵。 

辯想確保女友專情

賴女指控,簽性奴契約時就已不想跟楊男交往,但擔心裸照被散布,才無奈簽約。但賴女控性侵部分,檢方認為當時兩人為男女朋友,無法證明楊男違反賴女意願發生性關係,因此妨害性自主部分未起訴,但楊男逼簽性奴契約,仍涉恐嚇罪嫌。
楊男到庭雖辯稱是賴女劈腿後又回頭找他,才要求簽切結書,且經賴女同意簽的,內容主要是賴女承諾不再劈腿。但承審法官認為楊男逼簽約目的是要求繼續交往及同居,係涉犯強制罪,因此將楊男兩度逼簽性奴契約行為,判刑三個月,並易科罰金九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律師林國漳表示,楊男與賴女簽訂的契約,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無法律效力。所謂公序良俗範疇不脫民眾所認知的一般道德與風俗觀念。
但林國漳說,道德風俗會隨時空環境轉變,如早年穿比基尼會被認為傷風敗俗,如今卻是很平常的事,過去有些公司招聘女職員時,會在契約中明定婚後或生產後女職員得離職,但此類契約因違反兩性平等原則,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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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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